法人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法人证书是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法人证书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四、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帐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四)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五)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六)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七)有关部门要求社会团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五、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秘书长签定审核后,向借用人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复印件。办完业务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六、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协会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法人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八、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