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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方法
2022-11-13    编辑:管理员    浏览:845

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方法

 

第一条 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费的正常开支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会费的收取标准为: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副会长单位10000元,会长单位50000元。

第三条 会费使用本着“量入为出和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具体用于:

1、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津贴费。

2、协会办公费用,包括房租、水电、邮电费、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

3、协会活动费用,包括协会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产生的费用,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以及需要协会赞助召开的各项活动等。

4、其他必要合理支出。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会费后应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

第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出纳和会计人员各一人,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七条 会费使用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并有二人以上签字认可并按审批权限报销。当不合财务规定时,会计人员可提出不同意见拒绝入帐。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监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单位监督。

本管理办法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