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英文是:Zhejiang Daily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DC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含洗涤用品、香料香精、美容美发化妆品、电池、三胶、油墨、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卫生用品及其他日用化学品等行业,是浙江省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不分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的科研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五)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三)参与制定、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四)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五)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六)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日化或相关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日用化工及其相关上、下游行业,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有关科研、教学或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按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1~2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召开;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对秘书长实行选举制,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人员由会长提名批准后聘用。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具体用于下列项目:
(一)会议费,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会和协会召开的其他会议;
(二)协会为行业服务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津贴费;
(四)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和办公设施等费用;
(五)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六)给予分会和(科技)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补助;
七)其他必要合理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